其他回答 (2)
功能性食品是強調其成分對人體能充分顯示機體防御功能、調節生理節律、預防疾病和促進康復等功能的工業化食品。它必須符合下面4條要求:
1.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
2.其功能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而且經過科學驗證是肯定的。同時,其功能不能取代人體正常的膳食攝入和對各類必需營養素的需要。
3.功能性食品通常是針對需要調整某方面機體功能的特定人群而研制生產的。
4.它不以治療為目的,不能取代藥物對病人的治療作用。
功能性食品有時也稱為保健食品。在學術與科研上,叫“功能性食品”更科學些。
二、功能性食品的分類
(一)根據消費對象進行分類
1.日常功能性食品
它是根據各種不同的健康消費群(如嬰兒、學生和老年人等)的生理特點和營養需求而設計的,旨在促進生長發育、維持活力和精力,強調其成分能夠充分顯示身體防御功能和調節生理節律的工業化食品。它分為嬰兒日常功能性食品、學生日常功能性食品和老年人日常功能性食品等。
(1)嬰兒日常功能性食品
應該完美地符合嬰兒迅速生長對各種營養素和微量活性物質的要求,促進嬰兒健康生長。
(2)學生日常功能性食品
應該能夠促進學生的智力發育,促進大腦以旺盛的精力應付緊張的學習和生活。
(3)老年人日常功能性食品
應該滿足以下要求:即足夠的蛋白質、足夠的膳食纖維、足夠的維生素和足夠的礦物元素,低糖、低脂肪、低膽固醇和低鈉。
2.特種功能性食品
它著眼于某些特殊消費群的身體狀況,強調食品在預防疾病和促進康復方面的調節功能,如減肥功能性食品、提高免疫調節的功能性食品和美容功能性食品等。
(二)根據科技含量進行分類
1.第一代產品(強化食品)
第一代產品主要是強化食品。它是根據各類人群的營養需要,有針對性地將營養素添加到食品中去。這類食品僅根據食品中的各類營養素和其他有效成分的功能,來
推斷整個產品的功能,而這些功能并沒有經過任何試驗予以證實。目前,歐美各國已將這類產品列入普通食品來管理,我國也不允許它們再以保健食品的形式面市。
2.第二代產品(初級產品)
第二代產品要求經過人體及動物試驗,證實該產品具有某種生理功能。目前我國市場上的保健食品大多屬于此類。
3.第三代產品(高級產品)
第三代產品不僅需要經過人體及動物試驗證明該產品具有某種生理功能,而且需要查清具有該項功能的功效成分,以及該成分的結構、含量、作用機理、在食品中的配伍性和穩定性等。這類產品在我國現有市場上還不多見,且功效成分多數是從國外引進,缺乏自己的系統研究。
三、功能性食品調節人體機能的作用
功能性食品除了具有普通食品的營養和感官享受兩大功能外,還具有調節生理活動的第三大功能,它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1.增強免疫力;
2.延緩衰老;
3.輔助降血脂;
4.輔助降血糖;
5.抗氧化;
6.輔助改善記憶
7.緩解視疲勞;
8.促進排鉛;
9.清咽;
10.輔助降血壓;
11.改善睡眠;
12.促進泌乳;
13.緩解體力疲勞;
14.提高缺氧耐受力;
15.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
16.減肥;
17.改善生長發育;
18.增加骨密度;
19.改善營養性貧血;
20.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
21.祛痤瘡;
22.祛黃褐斑;
23.改善皮膚水分;
24.改善皮膚油分;
25.調節腸道菌群;
26.促進消化;
27.通便;
28.對胃粘膜有輔助保護。
四、功能性食品與藥品的區別
功能性食品與藥品有著嚴格的區別,不能認為功能性食品是介于食品與藥品之間的一種中間產品或加藥產品。
功能性食品與醫藥品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藥品是用來治病的,而功能性食品不以治療為目的,不能取代藥物對病人的治療作用。功能性食品重在調節機體內環境平衡與生理節律,增強機體的防御功能,以達到保健康復的目的。
2.功能性食品要達到現代毒理學上的基本無毒或無毒水平,在正常攝入范圍內不能帶來任何毒副作用。而作為藥品,則允許一定程度的毒副作用存在。
3.功能性食品無需醫生的處方,沒有劑量的限制,可按機體的正常需要自由攝取。
五、功能性食品的常用原料
(一)藥食兩用的動植物品種
我國衛生部至今已批準3批共77種屬于藥食兩用的動、植物品種。用除此之外的中草藥加工制得的產品,從嚴格角度出發,不應屬于功能性食品的范疇。
這77種藥食兩用品種分別為:
1.種子類
棗(大棗、酸棗、黑棗)、酸棗仁、刀豆、白扁豆、赤小豆、淡豆豉、杏仁(苦、甜)、桃仁、薏苡仁、火麻仁、郁李仁、砂仁、決明子、萊菔子、肉豆蔻、麥芽、龍眼肉、黑芝麻、胖大海、榧子、芡實、蓮子、白果(銀杏種子)。
2.果類
沙棘、枸杞子、梔子、山楂、桑葚、烏梅、佛手、木瓜
一是安全性,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或慢性的危害;二是功能性,對特定人群具有一定的調節作用;但與藥品有嚴格的區別,不能取代藥物對病人的治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