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回收食品的安全問題一直被社會大眾所關注,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回收食品是指已經售出的食品,但因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超過保質期的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也明確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食品伙伴網梳理了回收食品的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1、回收食品的定義及范圍
原質檢總局《關于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回收食品包括:
(一)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收的在保質期內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收的已經超過保質期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種原因停止銷售,由批發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四)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而被行政執法單位扣留、罰沒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安全法所稱回收食品,是指已經售出,因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超過保質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繼續銷售的食品(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綜上:關于回收食品的界定,《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其定義,是指已經售出的食品,但因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超過保質期的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同時明確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通過采取補救措施保證食品安全,其不屬于回收食品的范疇。
2、回收食品與返回上一階段食品
根據GB 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實施指南,在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的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多種返回上一段的現象,包括:回料、返工、調貨、撤回、召回這幾種。
(一)回料
即工藝回料,指工藝原因造成的重回生產線或重回上一生產階段的現象。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料頭、料尾重回生產線,半成品、各種原因停機造成的停留原料重新加工等。
(二)返工
即不合格品返工,指生產結束后將未出廠的不合格產品重回生產線,包括包裝出現錯誤需要重新包裝、在出廠檢驗或生產線監控中發現水分等指標不合格但可經過重返整段生產線或部分工段通過工藝糾正缺陷,使產品成為合格品。
(三)調貨
即不同銷售區域或經銷商調換貨品,指合格產品出廠到達某一經銷商倉庫后,因銷售不暢、脫銷、發貨錯誤等原因,生產企業將特定產品從某一經銷商處取回改發至另一經銷商處。
(四)撤回
即出現非食品安全問題返廠,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合格的終產品出廠后,因物流或者經銷商貯存的不當等原因而出現包裝破損、水分超標、顏色差異等質量缺陷,或者在產品出廠后才發現標簽不合格而需要改貼等情況后,由企業主動從經銷商處撤回產品并進行評估后進行相應處理;
二是指不直接面向消費者的食品原輔料生產企業,出廠的產品出現質量缺陷、下游產品調整等原因而由生產者主動或按使用者要求而撤回產品,經生產企業評估后采取糾正質量缺陷、改作他途或者無害化等相應處理。
(五)召回
即食品召回,是指《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有證據證明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或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時國家強制食品退市。退市食品包含兩個方面:
一是指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或已經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食品,該類食品無論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均應盡快從市場上回收,對回收食品應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處理;
二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風險的食品,如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對于該類退市食品,應該在評估后采取補救措施。

3、回收食品的處理
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關于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目前國家關于回收食品的處理規定可歸納為:
(一)建立回收食品相關制度,設立專門區域貯存并加貼醒目標識,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二)建立回收食品處置臺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內容,簽字確認,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三)上報當地監管部門。
另外,地方監管部門對于回收食品的處理規定不盡相同,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退回相關生產經營企業。雖然禁止退回但是也要求予以銷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并記錄處置結果。
4、回收食品的監管與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標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時對上述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5、結語
回收食品的處理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要從源頭上杜絕回收食品的產生,重點在于事前預防及事中控制。
食品生產經營者要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加強自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做好合規管理,正確認識回收食品的風險,合理處置,保證產品質量安全,提高企業信譽,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