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食品(如零食禮盒、方便面配調料包、火鍋食材套裝等)憑借其便利性和多樣性迅速占領市場,這類產品通常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獨立包裝的食品組成,作為一個銷售單元整體出售。
然而,組合食品的物理形態和組合方式的復雜性,給其產品標簽合規標識以及背后的生產行為法律認定帶來了獨特的挑戰。
其生產行為的準確定性則直接關系到企業應履行的法律義務(如生產過程控制要求)和承擔的法律責任。
本次就來聊聊上述話題,供企業參考。
一、組合食品標簽合規標識要求
1、食品名稱清晰反映組合本質
要求: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對于組合包裝,名稱應能準確表明其是“組合裝”、“套裝”、“禮盒”等,并包含核心組分的名稱(如“XX品牌堅果零食大禮包”、“XX火鍋底料+蘸料組合”)。
常見問題:
名稱過于籠統(如僅標“大禮包”),未體現組合特性;
名稱夸大或誤導,暗示組合中不存在的昂貴食材或功能;
名稱未包含關鍵組分,導致消費者誤判產品內容。
2、配料表分層標識,清晰對應
要求: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最小銷售單元有多個獨立包裝或者有多層包裝的,如外包裝 易于開啟識讀或者透過外包裝能清晰識讀內包裝上的強制標示事項,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注。”
實踐要點:
組合包裝上的標簽需清晰區分各獨立包裝的配料表,可通過編號、圖示或明確文字(如“內含A:配料…;內含B:配料…”)進行對應。
每個獨立包裝的標簽必須完整合規。
3、過敏原信息清晰標示,可在組合包裝顯著位置匯總提示
常見問題:
組合包裝上配料表混亂,無法區分對應哪個獨立包裝;
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但未標示完整信息;
過敏原信息標示不全或位置不顯著。
4、凈含量和規格層級分明
要求:
組合包裝上應標示總凈含量(如“凈含量:1.2kg”),并清晰標示內含獨立包裝的數量(如“內含6件”)以及每件獨立包裝的凈含量或規格(如“每件凈含量:200g”)。
常見問題:
只標總凈含量,未標內含件數和單件規格;
單件規格標示不清或錯誤;使用“約”、“大于”等模糊表述。
要求:
應標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對于組合食品:
若由單一企業生產并組裝,標示該企業信息。
若由不同企業生產后由另一企業組裝銷售,組合包裝上應標示組裝商或品牌所有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作為責任主體),同時清晰標示各獨立包裝食品的實際生產者信息(可通過“生產者見各獨立包裝”或具體列出等方式)。
常見問題:
僅標示組裝商信息,未標示實際生產商信息,導致責任不清;
標示的生產者信息與實際不符;
聯系方式無效。
6、日期標示以最短保質期為準
要求:
組合食品的保質期應以組合內最早到期的獨立包裝食品的保質期為準。
生產日期可以標示最早組件的生產日期,或組合包裝形成的日期(需在標簽明確說明是“組合日期”或“包裝日期”)。
標示位置:
組合包裝上必須清晰標示該統一的保質期終點(到期日)或生產日期/組合日期+保質期。
如果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其自身日期標示也必須符合要求。
常見問題:
組合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長于其中某獨立包裝的實際保質期;
組合日期標示不清,未說明是組合日期;
獨立包裝日期被組合包裝遮擋。
7、貯存條件滿足所有組分要求
要求:
組合包裝上標示的貯存條件,必須能夠同時滿足組合內所有獨立包裝食品的貯存要求。
常見問題:
標示的貯存條件僅滿足部分組分,未考慮所有要求(如只標常溫,但內含需冷藏品);
標示條件與實際物流、銷售環境不符。
8、產品標準代號對應具體產品
要求:
組合包裝內各獨立包裝食品應標示其各自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代號。
組合包裝本身不需要一個“組合食品”的標準代號(除非有專門標準)。
常見問題:
錯誤地將組合包裝標示一個標準代號;
未標示或標示錯誤獨立包裝的標準代號。
9、營養標簽整體或分別標示
要求:
GB 28050-2025規定“當銷售單元包含多個品種或多個口味食品時,可以統一制作一個營養標簽;如各有獨立包裝也可以分別標示營養標簽;或在同一銷售單元包裝上并列標示各食品的營養標簽。”
實踐要點:
常見做法是在每個獨立包裝上標示其自身的營養成分表。
在組合包裝上,可以選擇不標、重復標示或提供匯總信息(但匯總信息不能替代獨立包裝上的標示)。
常見問題:
可獨立銷售的單件未標示營養標簽;
營養標簽計算錯誤。
二、組合食品生產行為認定:組裝、分裝還是生產?
組合食品的生產行為認定,直接關系到企業需要申請何種生產許可(SC)、遵守何種生產規范。關鍵在于區分“組裝”、“分裝”和“生產”:
(一)“組裝”(Packaging):
1、定義
將預先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生產的、具有完整預包裝標簽且可直接銷售的獨立單元食品,按照一定的搭配方案,裝入一個外包裝容器(如禮盒、提籃、大塑料袋)中,形成一個新的銷售單元的過程。
組裝者不改變原有獨立包裝食品的物理形態、化學性質、標簽信息(日期除外)和內在質量。
2、特征
原料是已獲SC企業生產的、標簽完整的預包裝食品。
核心操作是物理性的組合、放入外包裝,可能包括簡單的裝箱、捆扎、貼標(組合包裝標簽)。
不涉及拆零、重新稱量、混合、加工(如加熱)、重新包裝原有食品。
組合包裝上的標簽信息主要是關于組合本身(產品名稱、內含物清單、數量、總凈含量、組合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組裝者信息、生產者信息)。
3、許可要求
通常不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SC)。 組裝行為更多被視為一種經營活動。
組裝企業(通常是品牌商、經銷商或電商平臺)需要:
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需包含食品銷售(或相關類別)。
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獨立包裝食品的生產者SC資質、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標簽合規性等),確保來源合法、質量合格;
建立銷售記錄制度;
確保組合過程在衛生環境下進行,防止污染;確保組合標簽合規;
確保符合貯存運輸要求。
涉及預包裝食品銷售需要在屬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4、責任主體
組裝者是組合包裝食品進入流通環節的經營者,對組合包裝的標簽合規性、組合過程的衛生安全、以及所選用獨立包裝食品的合法性負有責任。
但獨立包裝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問題,首要責任仍在原始生產者。
(二)“分裝”(Repackaging):
1、定義
將大包裝食品拆封后,分成預先定量的小份,并進行密封包裝,形成新的、獨立的預包裝食品銷售單元的過程。
分裝改變了原有的包裝形式和規格。
2、特征
原料是大包裝的食品(散裝或大規格預包裝)。
核心操作包括拆封、稱量/計量、分份、裝入新的小包裝容器、密封、打印/粘貼新的標簽(包含新的生產日期/分裝日期、保質期、分裝者信息等)。
改變了食品的原始包裝形態和規格。
3、許可要求
應依法取得相應類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分裝資質)。分裝被明確視為食品生產行為的一種形式。
分裝企業需要:
具備符合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要求的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工藝流程、人員管理、管理制度等;
建立嚴格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HACCP或ISO22000等),控制分裝過程中的污染風險(微生物、異物等);
對分裝后的產品承擔生產者的法律責任。
標簽上必須標示分裝者的名稱、地址、SC編號(即分裝商作為生產者),生產日期應為分裝日期,保質期需根據分裝工藝和食品特性科學確定(通常短于或等于原料保質期)。
與組合的區別:
分裝的核心是“拆零-定量-重新獨立包裝”,改變了原始包裝單元;
組合的核心是“物理合并多個完整獨立包裝”,不改變原始獨立包裝。
(三)“生產”(Manufacturing):
1、定義
利用各種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通過物理、化學或生物工藝加工制作成食品的過程。
對于組合食品而言,如果企業不僅僅是組裝或分裝,而是自行加工制作了組合中的某些或全部組分,那么該加工制作行為本身就是生產行為。
2、特征
涉及原料處理、混合、加熱、冷卻、發酵、成型、熟制等改變食品特性的加工工序。
3、許可要求
對于自行生產組分的部分,應取得該組分對應食品類別的生產許可證(SC)。
與組合的關系:
一個組合食品企業可能同時涉及多種行為:
行為A:自行生產了組合中的部分食品(如某生產了其禮盒中的餅干);
行為B:外購了其他企業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如飲料);
行為C:將自產的餅干和外購的飲料進行“組裝”成禮盒。
許可要求:
該企業需要為其餅干生產行為(A)取得餅干類別的SC;
其組裝行為(C)本身通常不需要SC(但需經營資質和履行經營者責任);
外購飲料需查驗其生產者SC。
三、合規風險與責任分析
1、標簽不合規風險
這是組合食品高發的風險點。常見處罰依據包括《食品安全法》第125條(標簽瑕疵)、第124條(標簽虛假或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第71條(標簽不符合規定)。
處罰措施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罰款(金額巨大,可達貨值金額10倍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
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退賠(“退一賠三”,最低500元)。
2、無證生產(分裝)風險
如果企業將實質上的分裝行為(如拆開大包裝重新定量包裝)或生產行為,錯誤地按照“組裝”來操作而未取得SC許可證,將面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工具設備、原料及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的,處5-10萬罰款;貨值1萬以上的,處10-20倍罰款。
3、原料來源風險
組裝者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使用了無證生產者生產的食品、過期食品、標簽嚴重不合格的食品作為組合原料,導致組合產品整體不合格。組裝者作為經營者需承擔連帶責任。
4、過程污染風險
組裝過程若在衛生條件惡劣的環境下進行,可能導致微生物污染或引入異物。
組裝者需承擔由此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責任。
5、貯存運輸風險
未能按照組合包裝標示的貯存條件(通常需滿足最嚴要求)進行貯存和運輸,導致食品變質。
責任在負責該環節的主體(可能是組裝者、倉儲方、物流商或銷售者)。
四、結論與建議
(一)標簽合規
應嚴格遵守“清晰、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尤其關注名稱反映組合本質、配料表/過敏原分層對應、日期以最短保質期為準、貯存條件滿足所有組分、生產者/責任主體信息明確、營養標簽標示方式正確等特殊要求。
組合包裝標簽與獨立包裝標簽(若可單獨銷售)需協同一致。
(二)生產行為認定
關鍵在于區分組裝(物理合并完整獨立包裝,屬經營行為,通常無需SC)、分裝(拆零定量重包,屬生產行為,需SC) 和生產(加工制作組分,需SC)。
(三)對(組裝方/品牌方)企業的建議
深刻理解組裝、分裝、生產的法律定義和邊界,嚴格自查實際操作。若涉及分裝或生產組分,取得相應SC許可。
1、嚴把原料準入關
建立完善的供應商審核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確保所有用于組合的獨立包裝食品來源合法、標簽合規、質量合格,索取并留存生產者SC復印件、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2、建立合規標簽體系
投入專業力量或尋求專業機構支持,嚴格按照GB 7718、GB 28050等標準及組合食品的特殊要求設計組合包裝標簽和獨立包裝標簽(若需)。
特別注意日期、貯存條件、過敏原、生產者信息的準確性。
3、規范組裝過程
確保組裝操作在清潔衛生的環境下進行,防止交叉污染。建立操作規程和記錄。
明確組合日期。
4、保障儲運條件
確保整個供應鏈(從原料入庫到組合完成再到分銷)滿足組合包裝標示的最嚴貯存運輸條件,并監控記錄溫濕度等關鍵參數。
5、落實主體責任
建立健全覆蓋組合食品全鏈條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各環節責任人和要求。
綜上,食品企業應深刻理解并嚴格落實組合食品標簽標識和生產行為認定的法規要求,才能有效化解風險,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與知情權,促進組合食品產業健康、有序、創新發展。